什么是人身安全保護令?
人身安全保護令是一種民事強制措施,是人民法院為了保護家庭暴力受害人及其子女和特定親屬的人身安全、確保婚姻案件訴訟程序的正常進行而作出的民事裁定。

近日,吳川市人民法院發出了《民法典》實施以來首份人身安全保護令,切實保障申請人的合法權益。
申請人易某(女)與被申請人龍某系夫妻關系,因感情不和,易某遂向吳川法院起訴與龍某離婚,該案正在法院審理中。申請人易某稱,在向法院起訴離婚前后,龍某多次以發手機短信威脅、損害財物、跟蹤、恐嚇等方式對易某及其近親屬進行惡意騷擾。后龍某的行為升級,發展到易某工作的單位暴力毆打易某,對易某身心造成嚴重傷害。對于龍某持續的傷害、騷擾和恐嚇行為,易某已多次報警。
申請人易某以面臨嚴重的家庭暴力危險,迫切需要保護其本人及家人的人身安全為由,向法院請求簽發人身安全保護令,并請求禁止被申請人毆打、威脅申請人及其親屬,禁止被申請人騷擾、跟蹤申請人及其親屬。
吳川法院經審查認為,申請人提交的證據足以證明被申請人對申請人及其近親屬有威脅、恐嚇性言論和暴力性行為,申請人的申請符合人身安全保護令的法定條件。吳川法院依法裁定:一、禁止被申請人龍某對申請人易某實施家庭暴力;二、禁止被申請人龍某對申請人易某及其近親屬進行跟蹤、騷擾、威脅恐嚇和毆打。如被申請人龍某違反上述禁令,將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家庭暴力法》第三十四條規定,視情節嚴重,處以罰款、拘留;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以案釋法
據吳川法院的法官介紹,人身安全保護令,是指人民法院作出的旨在保護申請人人身安全、防止暴力發生或再次發生的裁定。申請人身安全保護令應當以書面方式提出;書面申請確有困難的,可以口頭申請,由人民法院記入筆錄。申請主體主要分為兩種:一是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臨家庭暴力現實危險的受害人;二是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因受到強制、威嚇等原因無法申請人身安全保護令的,其近親屬、公安機關、婦女聯合會、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救助管理機構均可以代為申請。
法官表示,人身安全保護令由法院執行,公安機關以及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等應當協助執行。人身安全保護令的有效期不超過六個月,自作出之日起生效。人身安全保護令失效前,法院可以根據申請人的申請撤銷、變更或者延長。如加害人違反人身安全保護令,不構成犯罪的,法院應當給予訓誡,可以根據情節輕重處以一千元以下罰款、十五日以下拘留;構成犯罪的,將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法律鏈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二條第三款明確規定,“禁止家庭暴力。禁止家庭成員間的虐待和遺棄。”《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家庭暴力法》第二條規定,“本法所稱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員之間以毆打、捆綁、殘害、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經常性謾罵、恐嚇等方式實施的身體、精神等侵害行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