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廉江市市場監督管理局通過司法調解的辦法,解決了一起食品安全案件中處罰執行困難問題,實現了法律效果和社會效果的雙統一。
據了解,食品安全事關廣大人民群眾的身體健康和生命安全,一直是社會各界高度關注的熱點焦點問題,與此相應,對食品安全嚴格監管、依法履職是監管部門的職責。現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處罰起點高、金額大,在處理食品安全行政處罰的執法實踐中,對于一些確實存在經濟困難的當事人,執法人員可能面臨行政處罰決定執行難的問題。如何在合法合規的前提下,妥善解決當事人難以履行行政處罰的金錢給付義務的難題,并積極防范因法律規定與一般社會群眾在認知上的偏差而導致的矛盾糾紛和輿情?2021年6月,廉江市市場監督管理局對梁某某等5名豆芽生產經營者在生產銷售的豆芽中添加國家明文規定禁止添加4-氯苯氧乙酸鈉等物質的違法行為立案查處,經調查后將相關案件移送公安機關立案偵查,后廉江市人民檢察院作出不予起訴決定,并建議廉江市市場監督管理局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對被不起訴人梁某某給予行政處罰。2023年3月,對梁某某等人生產經營添加食品添加劑以外的化學物質和其他可能危害人體健康物質的食品的違法行為,廉江市市場監督管理局依法作出沒收違法所得、罰款136000元的行政處罰。在要求當事人履行給付義務的時候,由于當事人家庭經濟困難,無法足額繳交罰款,執行進程一度陷入僵局。為了盡快破解難題,廉江市市場監督管理局工作人員積極協調。當事人于2023年7月向湛江經濟技術開發區人民法院提交了行政訴訟書。法院在查清事實的基礎上,依法予以調解,將對當事人原處罰罰款136000元變更為處罰罰款68000元,并下達了《行政調解書》。當事人馮某、梁某某等在法定期限內繳交了行政處罰罰沒款。
據廉江市市場監督管理局有關負責人表示,行政執法的價值,重在達到預防與教育的實際效果,絕不是“為罰而罰”,這也是落實行政處罰法關于“處罰與教育相結合”原則的具體體現。通過走司法調解的途徑,該案歷經三年,最終得以順利辦結,行政處罰得以落實執行,既有效維護了行政機關執法公信力與權威性,同時也及時化解了因執行難帶來的潛在社會矛盾風險。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