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民陳先生來電:目前我沒有工作,欲注冊營運網約車人證,再使用我舅舅名下的車輛來注冊網約車車證,在湛江市區進行網約車營運,現希望相關部門盡快答復以上操作能否合法合規營運網約車。
市交通運輸局:根據《網絡預約出租汽車經營服務管理暫行辦法》第三章 網約車車輛和駕駛員 第十二條 擬從事網約車經營的車輛,應當符合以下條件:
(一)7座及以下乘用車;(二)安裝具有行駛記錄功能的車輛衛星定位裝置、應急報警裝置;(三)車輛技術性能符合運營安全相關標準要求。車輛的具體標準和營運要求,由相應的出租汽車行政主管部門,按照高品質服務、差異化經營的發展原則,結合本地實際情況確定。
第十三條 服務所在地出租汽車行政主管部門依車輛所有人或者網約車平臺公司申請,按第十二條規定的條件審核后,對符合條件并登記為預約出租客運的車輛,發放《網絡預約出租汽車運輸證》。城市人民政府對網約車發放《網絡預約出租汽車運輸證》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十四條 從事網約車服務的駕駛員,應當符合以下條件:(一)取得相應準駕車型機動車駕駛證并具有3年以上駕駛經歷;(二)無交通肇事犯罪、危險駕駛犯罪記錄,無吸毒記錄,無飲酒后駕駛記錄,最近連續3個記分周期內沒有記滿12分記錄;(三)無暴力犯罪記錄;(四)城市人民政府規定的其他條件。
只要車輛和人員符合上述規定并取得相應的證件,即可正常開展網約車經營活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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