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檢查發現,部分單位還存在未及時清理蚊蟲孳生地等問題,已依法對違反規定的相關單位予以處理。(8月10日《湛江日報》)
粵語俗語里,有一個詞叫作“放水”。意指做事敷衍塞責、故意放松標準,或是在本應嚴格執行規則、承擔責任時“睜一只眼閉一只眼”,甚至刻意給問題“開綠燈”。霞山多家單位因未清理積水孳生蚊蟲被依法處罰:酒店對水培盆栽的積水視而不見,游泳館對溢水槽的污垢聽之任之,賓館對拖把桶的殘水疏于清理……當前,我市基孔肯雅熱疫情防控工作處在關鍵期,這些看似微不足道的“疏忽”,實則是對公共健康的不負責任,又何嘗不是一種“放水”?
防蚊“放水”,就是給病毒“放行”。伊蚊從產卵到成蚊僅需一周,一處積水就可能孳生上百只帶毒蚊子,而基孔肯雅熱的關節劇痛、登革熱的致命風險,都在警示我們:對積水的“寬容”,就是對病毒的“放縱”。被處罰的單位看似“只是忘了換水”“未及時清積水”,但從蚊子的視角來看,有積水便有“窩”可產卵,假如帶著病毒的蚊子從酒店飛向社區,從商場潛入家庭,沒有誰能置身事外。這些案例深刻說明:防蚊滅蚊從來不是“可做可不做”,而是守護生命健康的“必須這樣做”。所謂的“疏忽”與“放水養蚊”無異,因為它客觀上為蚊子繁衍創造了條件,增加了疫情傳播的隱患。
此次處罰的依據清晰明確:《廣東省愛國衛生工作條例》第四十二條明確規定,單位和個人應當保持室內外清潔衛生,完善防鼠、防蠅、防蚊、防蟑螂設施,及時清除積水、垃圾,密封糞池并定期清理,消除病媒生物及其孳生條件,將病媒生物密度控制在國家規定的標準范圍內。這意味著,清理積水不只是“倡議”,而是必須履行的法律義務。酒店的水培植物、超市的中央空調冷卻塔、游泳館的溢水槽,這些場所的管理者若再以“忙忘了”“沒注意”為借口,就是對法律的漠視。罰單的意義不僅在于懲戒,更在于敲響警鐘:防蚊滅蚊絕對不能“放水”,有章可循、有法必依,任何單位都不要心存僥幸。
防蚊不“放水”,關鍵在“盯緊”責任。從幾個案例來看,暴露出“守土不盡責”的問題。酒店對大廳盆栽的管理責任、超市對消防通道的維護義務、游泳館對設施的巡檢職責,都是“誰管理、誰負責”的具體要求,必須做到守土有責、守土負責、守土盡責。每個單位都是防控鏈條上的一環:商場守好門前的“責任區域”,社區盯緊樓道的“犄角旮旯”,企業管好廠區的“邊邊角角”,才能形成無縫銜接的蚊媒傳染病防控網。此次處罰也在提醒:監管部門要持續“亮劍”,誰敢“放水”就罰誰,推動責任層層落實,讓每個主體都成為防控的“守門人”。
一張張罰單,是警示更是動員——警示那些心存僥幸的企業摒棄“防蚊是小事”的懈怠,動員所有責任主體從“被動整改”轉向“主動防控”。防蚊滅蚊不容“疏漏”,責任落實不能“放水”,唯有如此,才能筑牢公共健康的“銅墻鐵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