規范未成年人網絡行為,提升未成年人網絡素養,是監護人應盡的監護職責,是促進未成年人健康成長的必然要求。
為維護未成年人合法權益,規范未成年人涉網絡言行,強化未成年人涉網絡犯罪懲處與預防,11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對外發布三件涉未成年人網絡保護與違法犯罪懲處典型案例。
記者注意到,在發布的案例2“小王訴小李及父母侵權責任糾紛案”中,未成年人在網絡上隨意發表貶損、嘲諷同學的言論,對同學的名譽權造成侵害,法院依法判令其監護人承擔侵權責任,進一步強化了未成年人網絡言行應受法律約束的觀念。
案情顯示,小王與小李是小學同班同學。因與小王發生矛盾,小李將自己在班級群中的昵稱設置為“小王你好可憐”,個性簽名設置為“小王你散架了”,其他人@小李時,群成員均能看到該昵稱。小李還在其他平臺賬號個人主頁簡介中標注“主掛小王,你好棒”,在有班級同學的群聊中以貶損、嘲諷的口吻發布有關雙方校園矛盾的信息。小王因此在班級群、其他平臺等網絡環境以及校園中受到他人的嘲笑,遭受極大心理壓力。小王認為小李的行為侵害了其名譽權,遂將小李及其父母訴至法院,要求小李及其父母賠禮道歉和賠償損失。
審理法院認為,小李的行為導致小王社會評價降低,構成對小王的侮辱,侵害了小王的名譽權。小李是未成年人,其父母作為監護人未盡到監護責任,應承擔侵權責任。
據此,審理法院判決小李的父母以書面形式向小王賠禮道歉并賠償小王經濟損失,同時明確,如果小李有財產,從其財產中支付賠償費用,不足部分由父母賠償。
最高法認為,未成年人的心智發育尚不成熟,處理與同齡人之間發生的摩擦,有時不夠冷靜客觀,甚至通過班級群、社交賬號等網絡渠道發泄情緒,嚴重時還可能升級為網絡欺凌,嚴重損害未成年人合法權益。此案明確了網絡不是法外之地,未成年人在網上發表言論受法律約束,未成年人侮辱、誹謗他人的,同樣構成名譽權侵權。未成年人的父母作為監護人,應當切實履行監護職責,引導未成年人妥善處理成長中遇到的問題,未成年子女侵權的,父母作為監護人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